1、惊魂一刻:我差点“被缺席”,只因法院的电子送达“失联”了
“家人们,谁懂啊!”
执业生涯中,总会遇到一些让你心跳加速的突发状况。就在不久前,我作为原告代理人,差点因为一次“乌龙”送达而被法院按撤诉处理。
谁能想到,原告居然是通过被告才知道开庭时间?谁能想到,我这个代理律师,是在出差的高速路上,接到原告的电话才得知“被告通知我们下午要开庭”?那一刻,我内心简直是万马奔腾,还以为自己犯了律师生涯的十大噩梦之一——忘记开庭时间!
2、“夺命连环 Call”:高速路上的紧急救援 😱
让我简单还原一下那个惊心动魄的中午:那天下午 1 点 50 分左右,我正在去外地的高速公路上,手机响了。
原告: “律师,听被告说今天下午要开庭啊?”
我: “什么?我没接到任何通知啊!”
原告: “可被告在问我呢,是不是真的?”
我:(内心一沉)“不可能只通知被告不通知我们啊!”
挂掉电话,我立马意识到事情不简单。被告既然这么说,那下午开庭的可能性极大。我迅速翻遍了手机短信,确认没有任何来自法院的开庭通知。
冷汗直冒的我,立刻拨通了承办法官的电话。谢天谢地,电话接通了!
法官确认道:“是今天下午 3 点开庭,你们没收到通知吗?系统里显示已经送达了。”
3、真相大白:被“遗忘”的联系方式 🧐
一瞬间,我反应过来了。这个案子我是中途接手的,原告之前曾委托过另一位代理人。那位代理人在最初的诉状中,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作为原告的联系方式。
尽管我接手后第一时间就向法院提交了所有变更手续,并且法院也已扫描存档,但系统中的送达联系人信息,显然没有被及时更新。因此,那条至关重要的开庭传票短信,被发送到了前任代理人的手机上。
当时法官似乎并不情愿延期,但送达程序出现问题是法院的责任,延期是我们的合法权利。考虑到委托人也希望能早日了结这个拖了近一年的案子,我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:请求同事临危受命,代为出庭。
万分感谢我那位“及时雨”同事,他火速接手,让庭审得以顺利进行。
4、电子送达的“双刃剑” 💡
最终,本案顺利开庭,并且我们收到了胜诉判决,达到了委托人的预期。
但这次经历让我对法院正在推行的“电子送达”有了更深刻的思考。它确实高效、环保,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:
| 风险点 | 描述 |
|---|---|
| “已读”不等于“理解” | 短信发送成功,甚至被点击,不代表当事人完全知悉了文书内容。 |
| 数字鸿沟 | 对于不擅长使用智能手机,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当事人来说,点击链接、下载文书的操作门槛很高。 |
| 系统信息滞后 | 正如我的遭遇,如果法院系统未能及时更新联系方式,将导致“无效送达”,后果不堪设想。 |
这个案件让我深刻记住:以后接手中途代理的案件,一定要千叮咛、万嘱咐,再三确认法院系统已经更改了送达联系方式!
PS: 为何“痛失”一笔律师费?
说到最后,为什么要安排同事出庭而不是坚持延期?因为穷啊!为了让同事帮忙,我只能把这笔代理费分出去。那可是已经计划好怎么花的钱,突然要从口袋里掏出去,肉痛、心痛……你们懂那种感觉吗?
说到底,都是贫穷惹的祸,哈哈哈哈!